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身处高速的互联网时代,网络直播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与此同时,直播购物的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令人诟病。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崛起。有资料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38亿,占网民整体的63.1%;仅去年上半年,全国网上零售额就达到6.11万亿元……
网络直播的影响力正在不断增加,在激活消费新市场、推动居民就业、畅通经济循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网络直播行业的日益壮大,折射出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巨大潜力,展现着网络消费的蓬勃活力。
但在网络直播业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也随之出现,引发社会极大关注。比如去年,多名头部网络主播就因涉嫌偷逃税款,被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处罚。其中知名主播“薇娅”被依法追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总额高达13.41亿元,令广大网友瞠目。
此外,网络直播带货购物也成为消费投诉的新热点,货不对版、虚假宣传,甚至有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频频发生。
《意见》提出,网络直播平台要认真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账号注册管理和账号分级分类管理,每半年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存在直播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取酬账户、收入类型及营利情况等信息,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要维护网络直播公平竞争环境,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诱导消费者打赏和购买商品。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不得通过成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借助第三方企业或者与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者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实施逃避税。
《意见》要求,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人工作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
《意见》明确,对存在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发布者,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纵容、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开展违法违规营利行为的网络直播平台,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