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
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酒后拒驾’已日益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朱列玉表示,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
人大代表呼吁取消醉驾入刑引争议1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提出,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列玉接受中国城市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己的生命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仍在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酒驾、醉驾具有反复性、顽固性、长期性的特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小型客车驾驶人酒驾、醉驾违法犯罪约占查处量的70%,摩托车驾驶人约占29%,小型客车驾驶人酒驾、醉驾导致的致人伤亡交通事故也在此类事故中占比最高。
“从近十年的数据可以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因此建议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朱列玉说。
“需要注意的是,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朱列玉解释 ……此处隐藏4434个字……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此外,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司法》等数十部法律,都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某些相关职业或担任特定职务。
他介绍,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刑的人,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公职人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特定从业者如律师、医师等的执业资格被吊销。
然而,从法律角度,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范围限定在拘役及罚金,属于轻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显然,一些醉驾行为本身的危害性与刑罚处罚带来的后果不成比例,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长此以往将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为解决该问题,朱列玉还配套提出关于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他认为,每年因醉驾有高达30余万人被判刑,这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就业自由、社会生活有深远的影响,刑罚过剩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建议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例如,对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者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严格限制醉驾犯罪前科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并设置科学的犯罪记录解封机制,在有条件的使用非刑罚制裁的情况下,减少对醉驾犯罪行为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使醉驾犯罪行为人更好地回归社会、改过自新。
对于社会治理现代化,朱列玉认为应该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虑从其他方面入手实际解决问题,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环境才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目的。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