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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时间:2023-10-22 16:09:54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积极赔偿就是指受害者的一些经济损失和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可以共同存在的,在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之后,会酌情减轻、从轻处罚,以下分享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相关内容。

  积极赔偿取得谅解1

一、积极赔偿损失与取得谅解情节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XX】21号)第157条规定:“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法释【20XX】47号)第4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第三,“积极赔偿损失”在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之后,有利于减少因为案件本身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的稳定。

被害人谅解的方式既包括积极经济赔偿损失也包括其他的方式,比如精神抚慰,比如对被害人表示悔罪态度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比如有的被告家属为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披麻戴孝,任由被害方责骂等。

在很多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家属的态度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关键作用。因此,在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告知被告人家属尽一切可能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签订谅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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