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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补偿金的规定

时间:2024-03-27 20:04:00
关于劳动补偿金的规定

关于劳动补偿金的规定

关于劳动补偿金的规定,我们都知道对于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是可以申请劳动补偿金的,但是大部分人只知道这个补偿金的存在,却不知道它的具体规定,下面是关于劳动补偿金的规定

  关于劳动补偿金的规定1

劳动合同法补偿金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来计算。

而工资性收入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不应包括住房补贴和手机通讯费,因为住房补贴是提供给员工的福利而不是应得的工资性收入;而手机通讯费未以津贴的形式发放给职工,而是按规定予以报销的,这说明单位没有它列入工资支付总额。

同时,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性收入为计算标准,而不应以应发工资为准,即扣除社会保险金、公积金、税收之后的所得。

二、国有改制企业职工依法确定和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办法: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按职工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企业改制前12个月平均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 ……此处隐藏3036个字……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标准,其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此既劳动合同法所确立的“新的从新旧的从旧”之规则,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依照该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而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则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换言之,只有既符合旧法又符合新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方可以连续计算。按照旧法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使新法规定应当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年限只能从新法施行起算。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都可以获得补偿金。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己在工作过程中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导致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不仅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相反地,劳动者还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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