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
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说到补偿金,很多人比较关注的的问题莫过于从n到n+1到2n这类的问题,这种补偿是比较丰厚的,但也需要达到一定的条件,看看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
劳动法2n+1补偿金条件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是2n+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 ……此处隐藏1278个字……。
从这条可以看出,“2N”是对违法解除或终止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当用人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行为被确认是违法的时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2N。
3、“+1”: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里说到的“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做法,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需要多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也就是“+1”。被称为“代通知金”,是用钱来代替通知的意思。
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2n+1赔偿?
也就是说,2n的情况是“违法解除”,n、n+1的情况是“合法解除”。因此,2n+1的情况不存在于法律的标准规定中,仅仅是员工对企业的要求。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与企业大面积裁员时,在企业和员工的协商过程中,员工希望在n或者2n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月的工资,不仅如此,有时员工甚至会要求企业支付2n+S(几个月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达成共识,那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自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