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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离职能获得补偿金么

时间:2024-03-05 21:57:47
个人离职能获得补偿金么

个人离职能获得补偿金么

个人离职能获得补偿金么,公司的套路防不胜防,我们在和公司签署合同时要注意好合同的内容谨慎填写,那么我们在遇到问题是时候要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个人离职能获得补偿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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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当然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里有事、个人发展、出去创业”等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员工该辞职理由(通常在辞职信、离职交接表、或离职协议书中可找到辞职理由),裁判机关一般都不会支持经济补偿金。

并且,以个人理由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行,否则,

未经公司同意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离职的,都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仅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可能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员工以公司存在特定违法行为“被迫辞职”的,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务中,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行为,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针对这种情况,

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实践中通常所称的“被迫辞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员工可以“被迫辞职”:

1、未按照 ……此处隐藏1329个字……>

赔偿额度的确定一般执行劳动合同的约定与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约定或规定的,可以是全额赔偿(但必须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承受能力),也可以部分赔偿,则适用的规定一般不超过工资额的20%(这个额就根据工资支付方式,如果是月工资结算的,可以是月工资的20%。

二、员工突然离职(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程序),没有为公司造成实质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调整。本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以扣除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违约惩罚。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应本着法理相通、相宜、相适应的公平原则,用人单位这样操作也能够得到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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