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
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6项专项附加扣除之一。那具体的概念和流程是怎样的呢?以下分享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篇。
个税抵扣 大病医疗1可扣除的支出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的部分准予扣除。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政策中,对可以扣除的支出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在医疗电子票据的“其他信息”栏次里,直接列示“个人自付”的金额,并明确个人自付费用明细为: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
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医疗收费票据中各项金额的勾稽关系为: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其中仅“其他信息”中的“个人自付”金额为大病医疗可扣除金额。
本次改革通过在医疗电子票据中直接列示“个人自付”金额的方式,明确了个人大病医疗的可扣除内容,为纳税人统计和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提供了便利,体现了国家“放管服”改革实质举措的落实。
“大病”的定义和概念
在原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并未对大病医疗扣除项目中“大病”的概念进行明确,曾引起大家对“大病”定义的讨论。而本次医疗电子票据改革明确,只要个人发生了医保 ……此处隐藏2211个字……附加扣除中“个人负担金额”为7,250、01元。
2、医保报销票据
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厦门市医疗保障中心出具的报销单自行计算。
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 个人账户总支付+个人现金支付-非医保自付-不重复支付费用-大病保险给付
上述医保报销票据中,医保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为:
717,616、73-515,839、74-166,534、6=35,242、39元。
如上述纳税人全年仅该笔医疗支出,则其“个人负担金额”为:
35,242、39-15,000=20,242、39元。
实际操作中,由于票据来源不同,上述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名称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亲们掌握以下原则,基本就不会出错喽:
大病医疗扣除金额=个人实际负担的医药支出-非医保支出-15000(以80000元为限)
注意事项:
1、2019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如果达到大病医疗扣除的条件,可以在2020年汇算时享受扣除(ps、一些小伙伴们还没享受哦)。
2、大病医疗支出中,如果年末住院,第二年年初出院,这种跨年度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结算单上的结算时间为准,在次年汇算时享受扣除。
3、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或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
4、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